20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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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市环保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增强环境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环保部门将对各地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任务。对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重新设置排污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申报时间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整治工作将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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