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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锡环控〔2005〕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放射源使用单位: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我市去年开展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基本查清了我市放射源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使用放射源而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的单位,必须及时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评报环保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或换发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

二、已编制环评并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单位,必须按环评分析和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落实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审查意见规定的期限及时向最终审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为确保放射源使用场所的安全,各单位必须定期委托有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放射源使用场所的放射环境进行监测,发现不达标的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整改。

五、为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从业人员须配备个人剂量仪,定期到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体检,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和剂量档案。

六、有闲置、废弃源的单位应将其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废弃放射源应及时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环保厅、各市(县)、区环保局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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